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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客运经营者不得利用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章 乘客投诉的受理

  第二十八条 市民有权对客运经营者(包括客运从业人员,下同)和城市客运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二十九条 乘客对非法或违章营运行为需要举报或投诉的,应及时向当地客运管理机构或直接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因受理需要时,举报或投诉人应提交书面证词及旁证材料。
  第三十条 客运管理机构受理乘客举报或投诉后,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决定告知举报或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对举报或投诉查证属实的,客运管理机构应适时做出处理,并将举报或投诉及调查处理材料及时归入被举报或投诉的经营者档案。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客运运价收费标准,国家和自治区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没有规定的,由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并公布。客运经营者必须按核定运价标准进行收费,不得私自或变相变更运价。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倒卖和非法印制、转让道路客运证牌、从业人员服务资格证牌(或准驾证)及客票。
  第三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税费。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证(或客运线路)拍卖及有偿使用所取得的款额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车辆停靠站点及管理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六条 在保障个体客运经营者合法权益和不改变客运车辆所有权的前提下,经客运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备提供服务能力的代理服务组织可通过合理竞争的方式,为个体客运经营者提供有偿的各项代办服务及在岗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应将乘客的利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文明行车、礼貌待客、热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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