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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受理乘客和客运经营者的投诉或举报;
  (七)依法规范城市客运市场,查处非法和违章营运行为;
  (八)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办法条款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客运管理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办法,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本办法,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刁难经营者的应视其情节,予以严肃查处。

第三章 开业与停业管理

  第七条 申请从事客运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开业手续:
  (一)购置(含更新)从事客运业务的车辆,须事先向当地客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购置车辆;
  (二)单位持上级主管机关批文,本市居民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和劳动人事部门的就业证明,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从事客运业务的书面申请,并如实填报申请登记表;
  (三)客运管理机构应自申请者提交申请登记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开业条件的申请者,发给经营许可证;
  (四)申请者凭经营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五)客运管理机构按照工商部门注册的车辆数,为申请者核发道路运输证;
  客运经营权属有偿使用的,申请者应以规定的方式取得道路运输证;
  (六)客运从业人员须参加客运管理机构组织的岗前培训,经培训考核取得从业人员服务资格证(或准驾证)后,方可从事客运经营业务。
  第八条 个体客运经营者或私营业主雇佣的司乘人员,必须持有从业人员服务资格证(或准驾证),雇佣的人员须与业主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并报当地客管机构审查备案。
  第九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报当地客运管理机构审批。
  客运经营者转让经营权的,必须报请客运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审批的,转让无效。
  第十条 客运经营者因故需要暂时停止营运且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客运管理机构办理营运报停手续。营运报停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报停车辆应向客运管理机构交回营运证件及相关标志。
  客运经营者因特殊原因需要歇业时,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客运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缴销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及从业人员服务资格证(或准驾证)后,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停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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