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修改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0]36号)
《克拉玛依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00年7月26日
克拉玛依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客运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城市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城市客运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克拉玛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或区间客运(以下简称客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克拉玛依发展城市客运的基本方针是:统一管理、规范经营、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客运工作,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客运工作。市、区交通客运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客运管理工作。
根据本市实际,客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客管机构)与运政管理机构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第二章 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客运管理负有下列职责:
(一)对客运经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并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制定客运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负责审批、调整客运线路;
(三)会同物价部门制订客运的各类运价标准;
(四)负责对申请客运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查并核发相关许可证,负责对客运经营者资格进行年检年审;
(五)负责客运从业人员的岗前取证培训工作和在岗培训教育、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