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加培训人员实行免试入学;
(四)市局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开展职业指导,帮助其选择专业。
五、培训期限
培训期限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六、培训内容
(一)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培训内容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自治区培训计划、大纲执行;非技术工种培训内容由培训单位根据各工种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要求制定。
(二)设置课程采用基本素质、职业知识、专业技能内容安排教学,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实习等技术课程不得少于总课时的60%。
七、培训教材
(一)培训教材统一使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定教材。
(二)少数民族培训采用民语授课的,选用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语教材编辑部审定的教材。如自编教材,须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方可使用。
八、培训形式
(一)在保证培训质量和规定学时的前提下,采取非全日制、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的培训形式;
(二)采取集中培训和流动培训的形式;
(三)用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在用工前采取委托定向培训和在用工单位实习培训的形式。
九、培训证书和技能鉴定
(一)培训期满,由市局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统一安排,克拉玛依技工学校具体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市劳动人事局发给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二)对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由市局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统一安排,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三)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是就业的凭证。具备上述证书之一的需到外地流动就业者,市局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发给流动就业证卡。
十、培训经费来源
(一)参加就业前培训的人员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工单位承担,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具体办法如下:
1、个人负担培训费的50%。对家庭经济困难一次性无法交纳的可分批交纳,也可由参培人员就业后从收入中扣还,但首次最少需交纳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