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一定比例的失业人员。凡招用失业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或招用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1年、2年、3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被招收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救济金余额的50%、80%、100%,作为工资性补贴。
第十四条 加大政府对就业前培训的扶持力度。凡当年新增劳动力就业前培训(包括劳动预备制培训),政府从就业经费中按人均5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具体办法按新克政发[2000]35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组建以民营经济为依托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如劳务派遣公司等)。将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简化工商登记手续,三年内免收营业税、所得税和各种行政性收费。
第十六条 加大就业投入,扩大就业经费筹资渠道,建立市、区两级政府就业基金。就业和再就业经费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一)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缴纳的调节费;
(二)市、区财政核拨的就业和再就业经费;
(三)在2002年以前,每年从市、局失业保险金中提取20%的就业和再就业经费;
(四)社会捐助的就业金。
就业和再就业经费主要用于对企业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就业和再就业项目贷款的贴息,对用人单位吸纳城镇失业人员就业补贴,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到农、林、牧、渔业从业的补贴和自谋职业小额贷款等。
就业和再就业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其使用由市、区劳动部门和市局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市局、油田公司就业和再就业领导小组审批,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地方区域性社会劳动力资源信息网络,形成以市、区、街道办事处职业介绍中心、职业介绍所,职业介绍站为主体,民办职业介绍为补充的就业服务格局。
第十八条 不断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将城镇各类经济组织及劳动者纳入社会统筹,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第十九条 城镇失业人员和各类用人单位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失业证》享受上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