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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促进就业政策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鼓励城镇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及各种行政性收费;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劳动保障部门从就业经费中对其贷款贴息一年。
  第七条 对各类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岗位实行一般性地区财政性补贴。用人单位招收夫妻双方下岗又无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劳动者就业和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男30岁以上,女25岁以上)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建立社会保险的,每招收一人,政府从就业经费中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贴。用人单位新招收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3%以上的,每增加1%,减征所得税1.66%。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企业,吸纳城镇失业人员,三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及其他各种行政性收费。
  第九条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对从事大农业(农、林、牧、渔业)经营开发的,土地等涉农部门应优先办理土地使用审批等有关手续,简化审批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劳动保障部门从就业经费中对其贷款贴息三年。从事开发荒山、荒地的,5年内免缴农业税;自有收入起,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免征牧业税;同时,政府从就业基金中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就业补助。
  对于从事农、林、牧、渔业和到私营企业就业的,可由政府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其保管人事档案。
  第十条 实行政府控制部分劳动岗位政策。当年新增和清退外雇工腾出的城区保洁、绿化等社会公益性的部分劳动岗位,由各级政府控制安排就业。政府控制的劳动岗位用于安排就业特困人员(文化程度低、技能差、大龄待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等)就业。政府控制安排就业的,由政府从就业和再就业经费中给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补助。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按本市劳动力资源中少数民族的自然比例招用少数民族求职者就业。
  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都有承担社会劳动力就业的责任,都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一定比例安置转业(退伍)军人和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安置比例的单位,按新克政发[2000]4号和新克政发[1998]22号文件规定,交纳军队转业退伍军人转移安置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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