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废止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促进就业政策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0]46号)
《克拉玛依市促进就业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00年9月1日
克拉玛依市促进就业政策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城镇劳动力就业,根据国家“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新党发[2000]1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要把就业量的增加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安排新增项目时,既要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为主,又要兼顾增加就业容量。要通过进一步放开搞活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第三产业、社区服务业,向社会提供更多的劳动岗位。
第三条 鼓励城镇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开办集体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城建部门优先安排场地,有关建设单位两年内免收场地费;两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和各种行政性收费;劳动保障部门从就业经费中为其提供小额贷款贴息。
第四条 鼓励城镇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从事个体经营的,在经营范围上,除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规定实行许可证或专项审批制度的项目外,均允许经营。两年内减半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和各种行政性收费;劳动保障部门从就业经费中给予小额借贷支持。
第五条 控制企业裁员的规模和速度,继续实行多分流、少下岗的政策。企业要通过发展多种经营和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组织富余职工转岗分流。凡新办和原有的劳服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包括下岗职工、转岗分流职工和城镇待业人员等,下同)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50%的,免征营业税、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凡当年新安置城镇失业人员总数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的,减半征收两年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