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批准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商必须设专柜销售,并与其他柜台间隔一定距离,做到专人售货,专人保管。销售场所内,烟花爆竹不得与其他货物混存、混放;不准现场试放,严禁烟火和明火取暖;要张贴安全防范警句,要有相应的消防措施和设备。
第二十条 销售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所售烟花爆竹的性能、特点、正确安全燃放方法和安全知识,并积极向消费者宣传介绍,指导消费。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城乡集贸市场、道路沿线及其周边地带等人员车辆较多的地点设立零售网点。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第六章 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要把安全经营管理和安全教育作为经常性的工作任务,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经营的规定,强化安全管理意识。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广泛宣传烟花爆竹有关管理法规、规定和安全燃放基本知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在经营烟花爆竹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依据国家《
商业、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由公安部门、供销社农资日杂公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吊销或收回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零售网点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据国家《
商业、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并销毁其烟花爆竹外,并由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单位的,分别不同情况,依法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