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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购进烟花爆竹要严格执行质量检测制度。所进的品种、规格、内外包装、药物配比等质量和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产品必须标明厂名、厂址、出厂日期和燃放说明,并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凡国家禁止生产和销售以及无《产品检验合格证》的烟花爆竹,一律不得购进。从事烟花爆竹的购货、检验、封装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市供销社农资日杂公司从外地购进烟花爆竹前,要做好市场预测,制定进货数量、品种计划,统一安排好城乡市场供应。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一条 储存烟花爆竹必须设专用库房,严禁与其他商品混存。烟花爆竹库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并向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库房内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潮、防盗、消防、报警等设施要齐备有效,安全通道畅通,有醒目的危险标志。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库房要有严格的保管制度、消防制度、出入库制度和保卫制度。对保管人员要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十三条 进入库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配带防火罩,停在指定地点。装卸烟花爆竹时,由保管人员监装监卸,做到轻拿轻放,不扔不摔,不推不拖,不撞不摩擦。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国家六部委[1992]第9号令和新公三字[1992]223号文)。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的运输必须用棚布遮严捆牢,插有危险品运输标志,专车运输,专人押运。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 市供销社农资日杂公司必须具备安全储存和经营条件,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才能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由市供销社农资日杂公司按“确保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统一布置,由市公安局按安全经营条件审核。
  第十八条 零售商店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烟花爆竹,须持由市公安局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和市供销社农资日杂公司核发的《零售网点证》,并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任何企业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零售业务,不得直接从生产厂家和外地区进货或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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