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0]55号)
《克拉玛依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1月30日
克拉玛依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管理,防止火灾和烟花爆竹爆炸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克拉玛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购货、运输、储存、批发、零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供销社是我市烟花爆竹的经营主管部门。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统一由市供销社农资日杂公司经营,供销社内部不得多头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实行全面的安全经营管理。
第五条 从事烟花爆竹购货、运输、储存、批发、零售的人员,上岗工作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第六条 市供销社应明确专人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管理,并积极配合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我市的烟花爆竹市场实施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进货管理
第七条 购进烟花爆竹统一由市供销社农资日杂公司经营,并严格按照“安全可靠、适当集中、择优进货”的原则进行选点。
第八条 市供销社农资日杂公司购进烟花爆竹必须严格按国家安全与质量标准进行,严把进货质量关。凡安全与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产品和无《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一律不准购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