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考试合格者,由市交通局核发《客运从业服务资格证》;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
对考试舞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和考核成绩,并须重新参加培训。
第八条 《客运从业服务资格证》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持证人须重新参加岗位培训、考试,以取得新的服务资格证明。
对外来人员所持《客运从业服务资格证》实行一年一审。
第九条 服务资格岗位培训收费,须严格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客运从业人员(包括受聘于业主的客运从业人员)在正式从事城市客运经营活动前,应持有效的《客运从业服务资格证》到客运管理机构办理《客运服务证》。其中外来人员受聘于业主从事城市客运经营活动的,业主与受聘人员双方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客运管理机构备案。
受聘人员解除原合同关系另行订立聘用合同的,应及时到客运管理机构办理《客运服务证》变更手续。其中外来从业人员变更《客运服务证》,一年内不得超过三次。
第十一条 违反交通法规和本市有关客运管理规定的,客运管理机构可视情节暂扣有关责任人的《客运服务证》3日至15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注销有关责任人的《客运从业服务资格证》,并在一年内不允许其重新申请服务资格:
(一)违反《克拉玛依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拒不参加岗位培训或者一年内因违反规定被强制离岗培训达三次以上的;
(二)拒不接受行政处理决定的;
(三)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第十三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建立客运从业人员的服务资格档案,妥善保存相关的档案资料。
客运从业人员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及被处罚情况应及时载入其服务资格档案。
第十四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就城市客运从业人员服务资格的申请受理、岗位培训和考核、资格审查及日常管理等事项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克拉玛依市交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