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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九条 燃气供应、储运、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实行动火审批制度。在燃气管道上施工,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由专业人员按规程操作。
  燃气供应企业停气、恢复供气作业应事先通知用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和燃气经营企业。
  第三十条 用户应按设计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并加强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兼) 职抢险队伍,配备防护用品、通信设备、车辆器材,制定各类事故的抢修、抢险预案。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或接到燃气设施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三十二条 燃气供应企业抢修、抢险时,对有碍抢修、抢险的树木、市政设施和其他设施可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三条 发生燃气事故,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以下违反燃气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予以相应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1、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2、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燃气项目以及经营网点布局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付诸实施的;
  2、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3、改动燃气设施未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
  4、燃气供应企业未经资质审查合格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
  5、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合并,未按规定申请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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