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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燃气工程建设资金按照国家规定可采取多种方式筹集。
  第八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工程,应按燃气发展规划建设配套燃气供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高层住宅应按规定安装管道燃气设施。
  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持相应的资质证书,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设计和施工。
  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牵头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燃气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 凡具备安装燃气管道设施条件的单位和住户,应按燃气发展规划统一安装燃气管道设施。暂不安装的,应当允许燃气经营单位按照规范设计使燃气管道从其院内或室内通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燃气设施的安装。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管道供应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实行多家经营。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贮配设施、安全消防设施和经营场所;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服务、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燃气经营条件的企业,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取得燃气经营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分别到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正常供应和供气质量。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而影响用户用气的,除意外事故或紧急抢险外,必须于24小时前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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