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废止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0]58号)
《克拉玛依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0年12月14日
克拉玛依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的燃气管理工作,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储存、输配、供应和燃气使用及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燃气发展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安全第一的方针。
燃气事业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应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气的需要。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燃气行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
劳动、规划、计划、环保、物价、工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必须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