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0]49号)
根据国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新政发[2000]42号)的规定,现就我市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娱乐场所文化市场管理费,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是国家实施费改税政策,理顺分配关系,规范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的重要措施。文化、地税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互相配合,搞好工作衔接,保证娱乐业费改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娱乐场所的管理费。调整后的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表》执行。
三、未纳入营业税税率调整范围的文化市场其他经营项目,仍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局、文化厅、新闻出版局《关于下发社会文化经营管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新价非字(1996)48号)的规定执行。
四、娱乐业营业税提高税率部分的收入,原则上用于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管理所需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所需监督、检查等管理业务费,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从增加的娱乐业营业税收中解决。同级财政部门同期向文化行政部门核拨的费用,原则上不得少于费改税之前。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其他税收法规有关规定,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积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费改税期间娱乐业营业税的征管工作。
六、财政部门核拨给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娱乐业管理费,要专门用于娱乐场所监督、检查等工作,不得挪作它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