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当地打假联合行动实施方案,提出具体的打假行动目标和措施。各区打假联合行动方案和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要在11月10日前报市打假办公室。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农牧局、卫生局、建设局、医药管理局、烟草专卖局等行政执法部门都要成立本部门打假行动领导小组,切实做到“领导到位、认识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要根据这次打假联合行动的重点任务目标,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制定本系统打假联合行动实施方案,并在11月10日前报市打假办公室。
市卫生局会同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各区假劣药品和一次性输液器的查处工作,市农牧局组织查处伪劣种子的打假工作,并将打假联合行动实施方案于11月10日前报市打假办公室。
(四)市属及驻市各有关部门、生产建设兵团各团场应按照本方案精神,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打假联合行动的有关工作。交通、邮政、银行等部门要支持打假联合行动,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予以配合。
(五)各区、各部门要齐心协力、互相配合打假联合行动。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要追根溯源,不放过任何线索。不属本地区、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送或将线索提供给有管辖权的地区或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大案要案,当事人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后必须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有犯罪嫌疑、案情复杂、不控制当事人难以进行调查的,应及时联系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联合调查,或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决不允许以罚代刑或不履行职责,必须对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
执法部门在查处大案要案时需要警力配合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或武警部队联系,公安部门或武警部队应积极支持打假联合行动。对于拒绝、阻碍执法部门执行职务和暴力抗法的,要坚决从快、从严依法实行治安处罚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根据国务院加强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和《
产品质量法》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0年1月已与市人民政府签订了2000年质量和打假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把落实打假目标责任书和落实这次全市打假联合行动结合起来。
(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要密切配合打假联合行动,对取缔的制假售假窝点、大案要案及地方保护的典型,要加大曝光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增强联合打假的影响力和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