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抓好减轻企业负担和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深化、巩固和提高。
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加大标本兼治的力度,在深入上下功夫。一要继续严把不出台新的涉企收费项目的关口。二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采取对执收执罚部门和企业双向检查的方式,对涉企收费重点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加大对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执收执罚部门在收费项目审批、收缴及使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规范垄断行业的收费行为。三要加大清理整顿向乡镇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的力度。四要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督促涉企收费的各类中介机构与所属行政机关脱钩工作,严禁职能部门将应该向企业提供的服务转移到中介机构并提高收费标准。五要严肃查处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巩固治理公路“三乱”的成果。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的规定,加大从国道、省道向县乡道路延伸的治理力度,确保我市辖区内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要继续规范交警和公路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加强对公路“三乱”易发地段的日常巡查和监控,严肃查处顶风违纪的公路“三乱”问题。要深入开展基本无“三乱”地、州、市、县和文明稽(检)查站(队)、文明样板路段和“平安大道”创建工作,做好迎接自治区对公路无“三乱”地州市进行考核验收的相关工作。
继续治理订阅报刊行政摊派的不正之风。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及执法、经济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报刊发行行为,不准以党政机关的名义召开征订会议、发红头文件、层层下达订阅指标;不准将征订工作与业务考核、评比、达标活动挂钩;不准借助办理各种证照、审验、缴费、纳税等行政手段强行征订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摊派;严禁在征订中利用差价索要或给予回扣。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大专项治理力度,重点抓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
一要对自治区公告取消的13项涉农收费项目进行清理,从源头上预防加重农牧民负担问题的发生。二要继续深入治理向农牧民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的农村“三乱”,认真落实“四个不准”的规定。三要进一步落实提留统筹预决算、农牧民负担管理卡、专项审计等三项制度,在推行农村税费改革之前,两乡的提留统筹费不得超过上年农牧民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