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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克拉玛依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克拉玛依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1]35号)


  市民政局关于《克拉玛依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6月5日

  克拉玛依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关于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0]10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克拉玛依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
  第三条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均衡负担的原则,依法负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含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指令性任务的单位,根据核定的安置人数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交纳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以经济补偿形式履行安置义务,市安置办再根据各单位实际安置人数给予资金补助,实现最终完成安置任务。
  第四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交纳标准。2001-2005年,各单位根据核定的5年安置计划,每名义务兵按2000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4.8万元)的标准交纳,转业士官按每人6万元交纳。
  第五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交纳。各单位收到<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交纳通知书>后,在30日之内,将有偿转移金一次性足额划拨到指定帐户或办理转帐支付手续。对逾期不办理的单位,市安置办将通过财政、工商、税务和银行等部门强行划扣转移金和滞纳金。
  第六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对承担接收安置任务单位的一次性补贴。2001-2005年,每安置1名退役义务兵,给予补贴4.8万元;每安置1名转业士官,给予补贴6万元。
  (二)用于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2001-2005年,退役义务兵自愿自谋职业,不再由政府安置工作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申请表》,由市安置办按自谋职业人数和经费标准登记造册,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每人补助4.8万元+(军龄×2000元);转业士宫以妥善安置为主,自愿自谋职业不再由政府安置工作的一次性给予6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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