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1]36号)


  《克拉玛依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6月5日

  克拉玛依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克拉玛依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下同)。
  第三条 继续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退役士兵的档案审核、人员接收工作。根据市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确定的分配方案,由市局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岗位。
  第四条 本安置办法规定的安置对象是:服役期满2年,由本市征集入伍,入伍时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办理安置卡的退伍义务兵;服役期满10年,入伍时户口在本市或符合异地安置条件(配偶在本市有固定工作或在本市落户满3年)的转业士官。石油长途运输公司、有色金属公司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回本系统安置,农村义务兵回农村安置。
  第五条 分配安置计划的原则:
  (一)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一定比例安置退役士兵。2001年-2005年,按本单位2000年末职工总人数0.7%的比例接收安置。
  (二)安置任务实行均衡负担的原则。安置重点放在企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适当增加安置任务,濒临破产、停产和特困企业原则上不分配安置任务。
  (三)实行行业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安置部门积极完成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置部门分配的安置任务。
  第六条 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措施。负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以经济补偿的形式履行安置义务,具体按《克拉玛依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