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和《暂住证》,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五)从事餐饮、副食品加工及其他有健康要求的服务性工作的,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查验过的《婚育证明》、《暂住证》和《就业证》,到市卫生防疫机构办理《健康证》;
(六)从事汽车(客、货)运输和修理的单位或个人雇用外来劳动力的,必须先向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工计划并办理《就业证》,再到市交通运管机构办理有关从业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外来流动人口必须接受卫生防疫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的儿童免疫、疾病检疫和健康检查。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基于管理需要,查验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就业证》及其他有关证件时,外来流动人口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第三十一条 外来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件,应按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缴纳相应费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述费用,应向外来流动人口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不出具的,外来流动人口有权拒绝缴纳。对外来流动人口的所有各项收费,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严禁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凡符合《克拉玛依市适度增加城市人口规模的若干规定》条件的外来流动人口,可以申办克拉玛依常住户口。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根据自治区、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就业的外来流动人口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劳动生产安全保障,依法维护自身获得劳动报酬和休息的权利,并对用人单位或个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行为有权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 外来流动人口对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检举揭发或向司法机关举报和控告。
第三十六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