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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企业使用市外建筑劳务工的监督管理,审批施工企业使用市外建筑劳务用工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自治区外建筑劳务进市核准手续和颁发《建筑劳务证》并对外来建筑劳务工聚居地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负责从事经营活动的外来流动人口税务管理,办理税务登记,并对其纳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以乞讨为生的外来流动人口的收容遣送工作。
  第十八条 房产、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外来流动人口房屋出租的管理和对外来流动人口聚居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外来流动人口申请办理许可证或执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核实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及时办理,切实提供优质、文明、高效服务,不得歧视、刁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将有关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部门的职责、服务范围、收费依据内容予以公示,以便于外来流动人口知晓,并接受外来流动人口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招用外来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履行和落实以下责任:
  (一)严格遵守外来劳动力管理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
  (二)加强对已婚育龄外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成建制招用外来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应集中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并履行和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的治安防范责任;
  (四)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所招用的外来流动人口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集中办理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五)对外来流动人口须进行上岗培训和遵纪守法、安全生产、职业道德教育;
  (六)为外来流动人口提供必要的工作、生产与生活条件,依法保障外来流动人口取得劳动报酬和休息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外来流动人口应在到达本市之日起三日内,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暂住一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应当向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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