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均应设立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市、区人民政府的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机构设在同级公安机关。
市政府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政策研究,针对全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情况。
各区政府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贯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措施,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辖区各单位加强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
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外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房屋租借、户籍和治安等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有关证件并收取有关费用。
各居(村)民委员会应配合有关管理机关做好本辖区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政府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机构职能,同时负责外来流动人口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并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以乞讨为生的外来流动人口的收容遣送工作。
第九条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对外来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政策咨询、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依法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的行为。
第十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来流动人口的就业管理。依法对雇用外来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执行就业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劳动争议;为外来流动人口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就业培训、劳动合同鉴证等服务。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外来流动人口经营活动的管理,并及时提供申办证照服务。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来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对外来流动人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工作规划并落到实处。根据有关规定为无经济能力的外来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外来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监管工作,切实维护其依法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四条 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外来流动人口的卫生防疫管,做好有关卫生防疫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健康检查、计划免疫、传染病监测以及疫情处理等项工作,积极促进和保障外来流动人口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