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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1]29号)


  《克拉玛依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1年6月5日

  克拉玛依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保障外来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克拉玛依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居住三日以上的公民。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驻本市现役军人和机关;团体非经营事业性单位驻本市正式工作人员;
  (二)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指派来本市参加会议、培训或者从事科技、文教、经贸等公务活动的人员;
  (三)本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外来流动人口和雇用或者 留宿外来流动人口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适用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留的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公安牵头主抓、相关部门配合、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建立以户口管理为基础、治安管理和劳动管理为重点、其他管理相配套的管理机制和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教育、服务体系。
  第五条 外来流动人口应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服从本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履行社会义务,维护本地经济、社会和治安秩序。
  外来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并为外来流动人口提供相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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