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中小学工作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1]30号)
《克拉玛依市中小学工作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市局党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6月8日
克拉玛依市中小学工作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强化教职工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
教育法》、《
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小学(以下简称学校)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聘用。
第三条 在学校实行聘用制。聘用制是指在对教职工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学校与全体教职工所建立的岗位聘用关系,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学校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第四条 实行全员聘任制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上级部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职数内,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择优聘用。
第二章 聘用年限、程序及原则
第五条 聘用年限。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聘用期为3年;教职工聘用期均为1年。
第六条 学校领导人员的聘用程序。
(一)市属中学校长是副处级干部的,按照市局有关干部任免程序执行;是正科级干部的,经市教委考察,市教委党委会议研究,由市教委主任聘用。
(二)市属中学中层干部,可在学校竞争的基础上,由学校校长、党支部书记提名,报市教委考察,经市劳动人事局审核后,由校长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