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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使用移动电话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使用移动电话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1]53号)


  《克拉玛依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使用移动电话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2001年8月27日

  克拉玛依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使用移动电话的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使用移动电话的行为,加强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一、管理范围
  凡是由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使用的移动电话,均属管理范围之内。
  二、报销标准
  凡是下列人员,经批准,可使用移动电话,每月报销标准如下:
  (一)市人大常委会
  1、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每月300元;
  2、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每月200元;
  3、市人大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每月200元;
  4、市人大办公室配备1部公用移动电话,每月报销500元。
  (二)市人民政府
  1、副市长,每月300元;
  2、秘书长,每月300元;
  3、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每月200元;
  4、市政府部分工作需要的部门正职和副职,每月200元;
  5、市政府办公室配备2部公用移动电话,每部每月报销500元
  (三)市政协
  1、市政协主席,每月300元;
  2、市政协副主席,每月200元;
  3、市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每月200元;
  4、市政协办公室配备1部公用移动电话,每月报销500元。
  (四)市中级法院
  1、院长,每月300元;
  2、副院长、办公室主任、执行庭长,每月200元。
  (五)市人民检察院
  1、检察长,每月300元;
  2、副检察长、办公室主任、反贪局长,每月200元。
  (六)各区
  1、区长、常务副区长,每月300元;
  2、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政协主席,区委副书记、副区长,区法院院长、副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每月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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