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上交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返还给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按财政部下发的财企[1999]295号《关于
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十八条 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换购住房,超过等值的部分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九条 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设定抵押,应按照《
担保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交易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税费收取标准须严格按照财税字[1999]210号、财综宇[1999]113号、新财法税字[1999]19号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在独山子区设立交易场所或交易工作人员,代为办理相关交易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