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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根据委托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委托部门审核成交价格和缴纳有关税费的依据。
  (五)转让当事人在办理完转让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个人用成本价格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
  用标准价格购买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按照规定的价格补足房价款和利息,原购住房产权全部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也可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由住户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得部分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市房产管理局代收后,上交财政,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后,房屋维修仍然按照转让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纳的住房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三条 新住户应该接受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公司的管理。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当事人应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及我市的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应缴纳以下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由购房者按住房座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缴纳,尚无标定地价的,按房屋成交价的1%缴纳;
  (二)契税、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按照财税字[1999]210号、新财法税字[1999]19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交易手续费及评估费由交易双方按照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
  (四)按规定应缴纳的其他税费。
  第十六条 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已购公有住房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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