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废止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1]27号)
《克拉玛依市巳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住房建设和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望遵照执行。
2001年5月20日
克拉玛依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克拉玛依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存量住房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6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包括:
1、城市职工根据克拉玛依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2、按照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3、享受国家政策优惠、房屋产权单位补贴、个人集资建造的集资合作建房;
4、其他享受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交易是指个人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依法首次进入市场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抵押、租赁等行为。
第四条 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遵守自愿、公开、平等、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克拉玛依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克拉玛依市城市规划区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一户家庭只限一套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依法首次进入市场交易行为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