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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编制年度献血计划,监督检查献血计划的实施;
  (二)负责血液调剂工作;
  (三)管理医疗机构应急用血;
  (四)负责医疗机构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血液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发放《无偿献血证》和《完成献血任务证》。
  第八条 依法取得自治区卫生厅颁发的《采供血执业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采供血机构),方可开展采供血业务。其职责是:
  (一)负责血液的采集、分离、储存、包装和运输;
  (二)负责血液的统一检测和质量管理;
  (三)供应规定区域内的临床用血;
  (四)进行输血技术指导和输血医学科学研究。
  严禁个人和未取得《采供血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开展采供血业务。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置输血科(血库),并在临床用血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临床用血计划;
  (二)向患者及其亲友宣传输血知识及用血规定;
  (三)宣传并动员患者自身储血及其亲友互助献血;
  (四)科学、合理用血,推行成分输血。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聘任血液管理监督员,执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血液质量监督管理及医疗机构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
  血液管理监督员有权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采供血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血液管理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监督证件。

第三章 献 血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域内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
  第十二条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大中专院校学生率先献血,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三条 动员和组织农牧民无偿献血。在应急情况下,组织农牧民献血,采供血机构应视其交通、食宿、误工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四条 公民可以参加单位组织的献血,也可以直接到采供血机构或其设立的采血点(车)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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