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1]69号)
《克拉玛依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12月30日
克拉玛依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我市的双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输血、用血及其他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含18周岁)至55周岁(含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财政、物价、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经常进行无偿献血、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等社会公益性宣传教育。学校应当将献血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或开设专题讲座。
第六条 实行年度献血计划管理。年度献血计划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下达。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下设市献血办公室(下简称市献血办),其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