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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公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7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一)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二)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三)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拍卖公物展示日期;
  (四)拍卖公物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实施现场监管的工商部门的举报电话,并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二)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十六条 拍卖企业对委托拍卖单位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十七条 拍卖企业应对拍卖公物的保留价负责保密。
  第十八条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九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二)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三)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二十条 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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