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就业服务站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就业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所辖社区内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就业特困人员的登记和统计工作;负责求职人员登记,掌握劳动力资源,提供职业指导,对求职人员培训意向进行登记,利用劳动力信息网络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服务;监督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社会化发放,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创办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对社区就业劳动组织进行初审、登记,开发社区内就业岗位,了解掌握驻社区单位空岗情况,积极安置有求职愿望的失业人员就业;对辖区内外来务工经商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开展创建“无失业人员社区居委会”活动;建立健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基础性资料,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三)立完善各项制度,推动目标任务的落实。
要建立社区就业情况统计报表、分析报告、评估验收等制度。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对区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月报制度,区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月报制度。
(四)建立部门联合办公制度。
根据我市社区就业工作实际需要,建立由市、区政府牵头,劳动与社会保障、民政、建设、工商、税务、工会、妇联等部门和组织组成的联合办公制度。形成在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合作,协调联动,街道基层积极参与,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的高效的社区就业工作局面。
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社区就业的政策和发展规划;民政部门要按照社区服务发展规划的要求,对社区就业进行指导和协调;财政、建设、工商、税务、文化、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助抓好促进城镇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为城镇失业人员在社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提供帮助和支持。
工会和妇联要充分利用遍布社会各个层面的组织优势,发挥已建立的城镇失业人员服务机构的作用,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帮助城镇失业人员转变观念,进一步宣传、动员、培训、组织城镇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就业服务。
各区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创造条件,创办和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并与当地社区就业组织紧密配合,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就业服务,为辖区内城镇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就业创造条件。
(五)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广泛宣传社区就业的典型经验。各级社区就业组织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集中宣传、定期现场咨询、召开现场会等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社区就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使广大失业人员对优惠扶持政策人人皆知。采用监督检查、部门联合办公的形式,将国家、自治区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媒体,开辟就业专栏,大力宣传开展社区就业中的成功事例,从政策和事例中引导城镇失业人员转变观念,适应市场,自强自立,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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