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各类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岗位,实行一般性地区财政性补贴。用人单位招收夫妻双方下岗又无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劳动者就业和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男30岁以上,女25岁以上)就业,且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建立社会保险的,每招收一人,政府从就业经费中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贴。用人单位新招收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3%以上的,每增加1%,减征所得税1.66%。
5、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企业,吸纳城镇失业人员,三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及其他各种行政性收费。
6、积极发挥各类培训机构的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以就业为目标,开展多形式的就业培训。对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培训并实现就业的,可根据就业率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培训补助经费从就业经费中列支。
7、实行政府控制部分劳动岗位政策。当年新增和清退外雇工腾出的城区保洁、园林绿化、城市公用设施维护等部分岗位,由各级政府控制安排就业。政府控制的劳动岗位用于安排就业特困人员就业。政府控制安排就业的,由政府从就业和再就业经费中给用人单位每人每月300元的补助。
8、鼓励组建以民营经济为依托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将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简化工商登记手续,三年内免收营业税、所得税和各种行政性收费。根据国务院九部委《
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优惠政策检查督察制度、部门协商通气制度、社会举报监督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推广将市政府有关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印在《就业人员优惠卡》上发放到城镇失业人员手中的办法,让城镇失业人员直接了解政策,便于群众监督,把社区就业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充分发挥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的作用。
1、建立社区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使用制度。为确保将社区服务用工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给失业人员,各区、街道、居委会要把社区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创造的就业岗位统一收集起来,主要用于安置社区内的特困、弱势群体人员就业。要定期深入辖区各类用工单位,进行用工信息的收集整理。
2、各级社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探索社区就业服务的有效办法,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在劳动力市场设立社区就业服务窗口、为城镇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等专项服务,切实帮助和指导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