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住宅区的收费等级评定每年一次,取得加价资格的住宅区可在30日内申请重新评定收费标准。对于实际服务过程中与委托合同规定不符的(包括已取得国家相关等级的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有权申请重新定。
(五)凡评定分值未达到50分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取标准一律执行10元/户,评定分值未达到30分的,不具备收费资格,不得收费。
第十四条 综合服务费中按相应比例设立共用设施设备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管理,其开支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及时将开支范围、开支金额等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 由住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或使用人应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或无力清运的,可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清运,同时收取装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第十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指房屋销售之日起到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止,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实施或由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住宅区竣工验收后,业主取得合法的交房入住手续前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业主取得合法的交房入住手续后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房地产开发公司按规定通知业主入住,业主未按时办理手续的,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支付。
第十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执行,具体由市物价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区物价主管部门核定临时标准。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在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前,向购房户明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服务质量标准及收费标准情况,否则不得收费。
第五章 代收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受供应单位委托,可代收供水、供电、供暖等费用。委托方应当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代收合同,明确代理权限,并支付有关代理服务费用。
禁止将代理服务费向业主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