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其费用构成如下:
(一)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工资及按规定应提取的津贴、福利费等;
(二)办公经费,包括公共服务项目和物资、设备、设施、低值易耗品的损耗补偿费用;
(三)直接用于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包括开发商一次性拨付资产的折旧);
(四)电梯、二次供水、供暖等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及正常的保养费;
(五)规定税费;
(六)合理利润(成本利润率5%以下)。
第八条 住房出售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共用设施设备及居住环境维护、修缮、管理服务产生的费用,在综合服务费中已包含的共用设施设备养护费中列支。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其他服务,可相应收取住宅区内停车场停车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便民有偿服务收费等。
第十条 住宅区内停车场停车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便民有偿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议定,同时明确服务质量,并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 未经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设立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
第三章 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十三条 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级管理。本着质价相符和“谁服务、谁收费,少服务、少收费,不服务、不收费”的原则,对我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实行分等定级管理。
(一)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达到《克拉玛依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规定的标准服务内容、获得满分的为“标准物业管理状态”,执行综合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综合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商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2001年至2002年我市综合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为0.40元/建筑平方米·月(含共用设施设备养护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实施收费前提出评定申请,市物价、房地产主管部门考察其物业管理实际状况并征求业主意见后进行评分,按其实获总分值占“标准状态”比重,乘以最高收费标准,确定该住宅区应执行的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
(三)为鼓励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水平,实行评分加价幅度管理。具体加价幅度为:国家级示范住宅小区可在评分后的基础上加收20%,国家级优秀小区加收10%,降级的住宅小区取消加价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