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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废止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1]66号)


  《克拉玛依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01年10月9日

  克拉玛依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收费行为,稳步推进物业管理服务社会化、专业化进程,科学制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并实施收费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是指我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住宅为主,建有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和公共活动场地及其他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相应资质的企业接受业主或使用人的委托,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居住环境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可以收取相关费用。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市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服务成本,实现规模经营。
  提倡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章 物业管理收费项目构成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委托提供住宅区内治安、交通、环境卫生、绿化、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居住环境维护、修缮、管理服务的,可收取综合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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