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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相关执法部门职权划分(试行)的通知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除上述职权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行政执法局行使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查处无照经营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除上述职权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行政执法局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四条规定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以及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放牧、堆肥和倾倒废物,对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手续,挖掘街道或胡同路面,对未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公安交警部门履行除上述职权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行政执法局及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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