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履行上述职权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行政执法局行使《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并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上述职权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行政执法局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五十九条、第
六十三条、第
六十四条、第
六十五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第
五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一条第(四)项对未按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以及违反城市建成区内工业污水排放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以及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行政处罚权;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三十六条、第
三十九条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规定》第
九条第(一)、(二)项规定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