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相关执法部门职权划分(试行)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2]3号)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克拉玛依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批复》和有关法律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局)具体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工程、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公安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为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行政执法局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划分如下:
一、行政执法局行使《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并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建设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除上述职权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行政执法局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3号)、《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2号)、《建制镇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并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或设施。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上述职权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行政执法局行使《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义务植树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并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或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