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队伍管理与监督
(一)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熟悉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公开招录的人员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公开录用。参与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严格考核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奖惩标准,对当年考核不称职的执法人员,取消其执法资格;对经学习培训后考核仍不称职的,按规定予以调离或辞退。
未取得执法资格或被取消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执法。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必须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的监督。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罚不当的,有权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监督并纠正。
(四)建立稽查与监督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设立投诉电话,接受市民投诉和社会及上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对本部门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五)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定期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业务考核,考核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考核结果,须同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试点工作原则
(一)严格执法范围的原则。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本局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克拉玛依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批复》及本决定所确定的执法范围和市政府关于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职责权限的划分执行。
(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三)相互配合的原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推开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职责的活动应大力支持、配合,按照职责权限划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协调一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建立完善与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共同完成城市管理工作。
(四)实行统一实施的原则。自2002年5月1日起,市、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关执法部门负责行使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统一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别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