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按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工业污水排放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履行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职责权限分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对区城市管理行执法局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职责。按照“重心下移、立足基层”的总体思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侧重于行使《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机动大队行使《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各执法中队仅限于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经费来源与管理
(一)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需经费分别由市、区财政核拨。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统一着装。
(三)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行政处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需经费列入市、区财政预算,由本级政府财政全额拨付,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按有关规定分级全额上缴国库。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市、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罚没款票据使用与罚没款的收缴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