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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
(新克政发[2002]1号)


  为深化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率,依法加大城市管理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克拉玛依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批复》,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克拉玛依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并在我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通过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逐步解决我市城市管理领域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行政效率低等问题,实现优化法制环境和促进全市经济与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目标。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
  (一)市、区政府分别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政府的工作部门。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法活动进行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市政府的具体规定,履行各自的行政执法职责。
  (三)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对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责权限划分,实施行政处罚。
  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受理。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责
  (一)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级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别为本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
  (二)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并结合我市实际,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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