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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担保中心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担保资金安全和规范运营,尽量控制并减少损失,将当年担保代偿总额控制在担保总额的20%以内,实际坏帐损失总额控制在担保总额的10%以内。
  第二十七条 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担保中心应与协作银行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共同承担贷款风险责任,其中担保中心承担风险责任不高于70%。
  第二十八条 实施反担保措施。被担保人必须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做抵押担保,按合同额提供等额的反担保,但不得重复抵押。反担保种类有保证金、抵押、质押、信用反担保等。
  第二十九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中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年从经营所得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担保呆坏帐损失。
  第三十条 担保中心应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记录备案制度和会员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并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促进中小企业不断提高资信等级。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担保中心应建立和完善与担保业务相适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表体系,并接受监管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担保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投资于股票、房地产等高风险行业,也不得直接用于贷款和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担保资金所得收益(包括担保费收入、会费收入、各项存款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等)可用于以下支出:
  (一)业务费用;
  (二)管理费用;
  (三)提取风险准备金;
  (四)其他。
  第三十四条 经监管会批准,担保中心所得收益可用于对工作人员的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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