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期限不得低于两年,退会时担保贷款本必须还清。
第六章 担保业务
第十七条 担保对象。
(一)凡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品适销对路、经营有效益、有发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我市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以及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均可向担保中心申请贷款担保。
(二)对担保对象要择优扶强,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优惠支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市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或项目,以及需要重点支持的企业、会员企业及信誉良好的企业。
第十八条 担保种类。主要为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科技项目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再就业贷款及创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在担保中心运行初期,暂以开展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为主,以后再逐步开展中长期贷款担保和其他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担保方式。担保中心与协作银行、被担保人协商签订保证合同,承担约定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担保规模。担保中心运行初期,担保贷款总额原则上控制在总资本金的5倍以内,以后再根据业务发展及企业资信情况逐步放大比例。
第二十一条 担保中心为被担保人提供贷款担保,被担保人应向担保中心支付担保费。担保费的收取根据被担保人的资信等级、担保期限、担保风险而定。担保费最高不得超出协作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0%。对上述第十八条所述优先支持对象,在担保费收取.方面可采取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担保中心可根据担保种类和范围及风险情况向自治区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
第二十三条 担保中心可根据业务需要,适时在各区设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受理工作站。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下岗和失业人员申请再就业及创业贷款担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认定,担保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章 担保赔付与风险防范
第二十五条 担保中心运行初期,单笔担保额原则上控制在200万元以下,为单个企业提供的信用担保额一般不超过该企业净资产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