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计划;
(二)组织实施监管会的决议;
(三)负责担保业务及其他业务的经营管理;
(四)负责会员资格审批及对会员日常管理和服务;
(五)负责对申请担保的企业或个人的资格审查;
(六)负责受理企业的担保申请和审查批准单笔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贷款担保项目,对单笔100万元以上的贷款担保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报监管会审定;
(七)向自治区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
(八)负责保后跟踪检查以及担保债务的代偿与追偿;
(九)拟订担保中心年度呆坏帐处置方案,报监管会审批后实施;
(十)制定并执行担保中心规章制度;
(十一)按月向监管会报送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担保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按照审保分离的原则,内设担保业务、资信评估、财务会计和综合业务四个部门。主任、副主任由监管会推荐,人事部门任命。主任作为担保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对担保资金的保值义务和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担保中心的日常行政和业务经营活动;
(二)提出担保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营目标、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盈亏处置方案等,经监管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定期向监管会报告担保资金运行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四)组织制定担保中心内部规章制度;
(五)提出内部职能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经监管会批准后实施;
(六)提出员工工资待遇及奖惩方案,经监管会批准后实施;
(七)提出担保中心副主任人选,报监管会审查,由市人事部门任命;聘任或解聘部门负责人及一般管理人员;
(八)聘请有资格、有经验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担任担保中心法律和财务顾问;
(九)监管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担保中心工资制度。担保中心主任、副主任、主管计等属于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按国家公务员标准执行,其他聘用人员工资标准由监管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建立工作业绩考核制度,由监管会制定对担保中的奖惩办法。
第五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担保中心实行会员制,凡承认并遵守担保中心会章程的我市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担保中心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