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财政拨款;
(二)各区财政投入;
(三)企业或企业集团投入;
(四)国内外捐赠;
(五)其他来源。
第七条 为了保证担保中心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担保资金实行补偿机制,主要用于担保资金呆坏帐补偿和总量递增,其补充渠道为:
(一)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的风险损失补偿金;
(二)市、区两级财政增加投入的资金;
(三)担保资金的经营收益补充;
(四)吸收其他资金。
第八条 担保资金首次筹资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市财政投入1200万元、各区财政投入800万元)。
第九条 担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可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等,非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监管会
第十条 监管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监管会主任、副主任由市政府领导兼任,监管会成员由市经贸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组成。市经贸委是监管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对担保中心的日常监督和协调工作。监管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批准担保中心管理办法及章程等;
(二)研究并向市人事部门推荐担保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
(三)审议批准担保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四)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年度工作计划、经营目标,并对执行情进行监督、考核;
(五)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担保中心购买国债、国库券等对外投资和单笔100万元以上的贷款担保项目;
(七)审查批准担保中心人员工资待遇及奖惩方案;
(八)审查批准担保中心呆坏帐核销和增减资金规模;
(九)定期或不定期对担保资金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听取和审议财政、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担保中 心的业务工作报告;
(十一)审议或决定担保中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担保中心
第十一条 担保中心作为事业法人独立开展担保业务工作。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