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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3]5号)


  《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03年3月7日

  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维护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机构、贷款银行、被担保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信用担保资金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机构,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实行企业化经营,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担保中心成立初期,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改组为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担保中心的任务是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政府支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以快捷、高效的服务,积极为符条件的我市中小企业和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提供信用担保。
  第四条 为了加强对担保中心及担保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设立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监管会是对担保中心和担保资金运行的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信用担保,即担保机构与其建立信用合作关系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协作银行)约定,当被担保企业或个人(以下统称被担保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担保机构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二章 担保资金

  第六条 担保资金的筹集采取“政府为主、社会为辅、多元募集滚动积累”的方式。其来源渠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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