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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凡因基建施工或其他临时用水需接用自来水的,均应事先向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临时供用水手续,签订供用水协议。
  第二十五条 单位及个人的计量水表在使用前,必须由计量认证检定机构对计量水表进行校验,凡校验不合格的水表不得使用,水表的更换、维修、校验工作根据产权确定责任部门,产权属于供水企业的计费总表,由供水企业负责;产权属于用户的计量水表,由用户负责。
  第二十六条 用户如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可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校验。经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正负误差超过规定范围的校验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水费;误差不超过规定的,校验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用户需要更名、过户或改变用水性质,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用水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交纳水费。
  用户停止或恢复用水的,应当事先向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无计量装置的(包括计量装置失效、损坏等)用水单位或个人必须安装或恢复计量水表。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费。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三十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排、输(配)水管网、净(化)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运行。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属于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维护;产权属于用户的用水管道、水表井及阀门等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按设计规范和标准对责任段内的城市供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用户无维修养护能力的,可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养护维修。
  第三十二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措施,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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