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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地下水及区域外调水。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十条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集中污水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工业用水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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