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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3]15号)


  《克拉玛依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通过后,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03年3月31日

  克拉玛依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公共供水,是指本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本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及使用本市自来水的单位及个人,应遵循合理开发使用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六条 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七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所属城市规划、计划、水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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